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A公司代销商品一批,该商品的成本为1200元,合同价为16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8元,A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与B公司无关。B公司将该批商品按照2000元出售,收取增值税260元,并给B公司开来代销清单、与此同时结清合同价款。要求:分别以A、B公司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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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1/27 09:26
A公司以视同买断的方式,由B公司委托代销商品,其实就是代销的一种形式,A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承担了商品的销售风险,也就是说A公司是该商品的真实经营者。A公司从B公司取得该商品,记入存货及应交增值税,金额分别是1200元和208元;在按照2000元出售后,A公司将发生销售收入和应交销售增值税,金额分别是2000元和260元,其中差额400元记入差价收入。
B公司作为买方,收到A公司的代销商品,需按照1600元支付商品货款,同时需收取来自A公司的代销清单,其中B公司的金额为2000元,增值税金额为260元,发生货款和应交增值税,金额分别为1600元和260元。
拓展知识:增值税代销机制,是指一家以视同买断的方式,将货物委托另一家公司去销售,但未经提货,实际只是以贸易合同方式,让售方负责销售而已,类似于代销。
2023 01/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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