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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二季度发生以下销售业务(1)销售给某小型超市一批肥皂,销售收入206000元(2)将本季所购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销售收入41200元(3)销售给某制造企业货物一批,取得销货款3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提供给个人消费者餐饮服务,取得销售收入144200元则该商业企业第三季度的应纳税额为多少?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1/26 20:04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答:该商业企业第三季度的应纳税额为17088.00元。 具体计算如下: 1.销售给某小型超市一批肥皂,销售收入206000元:应纳税额为206000*3%=6180.00元。 2.将本季所购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销售收入41200元:应纳税额为41200*3%=1236.00元。 3.销售给某制造企业货物一批,取得销货款3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为30000*17%=5100.00元。 4.提供给个人消费者餐饮服务,取得销售收入144200元:应纳税额为144200*5%=7208.00元 因此,该商业企业第三季度的应纳税额为6180.00+1236.00+5100.00+7208.00=17088.00元。 小规模纳税人以一般计税方式纳税时,可以参照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适用法律,根据销售额不同,适用不同税率,如果销售额低于或等于50万元,适用3%的税率;如果销售额高于50万元,则按照17%的税率计算。 拓展知识: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采取措施减轻税负,改善企业投资环境、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它可以从减税、免税、税速率和征税政策四个方面去实施,实现企业负担减轻的目的。此外,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政府改革制度的重要措施,既可以为企业创造有利环境又能使企业负担减轻。
2023 01/2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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