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发生以下业务:(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2)提供l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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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1/26 15:50
甲企业是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发生的业务为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甲企业在7月发生的业务当中,需要计算增值税的是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的200万元收入,而不会计算增值税的是品牌使用费(50万元)和包装物租金(20万元),以及甲企业支付1万元加工费给乙企业(其中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甲企业计算200万元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可采用17%的税率计算,即200万乘以17%,结果为34万元。
拓展知识:
增值税中的税率不固定,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商品和服务的税率可分为“一般计税率”和“简易计税率”,具体的税率则由国家财政部门定期发布文件来做出规定,因此,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当前的税率变化。
2023 01/2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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