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组织发起单位、出资人、理事会成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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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3 01/25 21:21
民非组织发起单位、出资人、理事会成员是共同构成民非组织的三大支柱,承担着不同职责,发挥着不同作用。
发起单位是指当初发起设立民非组织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个人,它们可以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也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业、学社、专业组织、行业组织和个人,只要有意愿设立民非组织的,都可以担任发起单位的角色。
出资人是指对民非组织出资出力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它们可以捐赠财物、物质资源或者服务资源等,同时,出资人又可以拥有民非组织的一定的管理权,可以参加民非组织的管理、决策、评估等过程,出资人在民非组织的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理事会成员是指由发起单位和出资人推选或者委任的,对民非组织担负着全面管理责任的成员,它们受委托或者志愿担任民非组织的负责人,可以是有经验、有能力,熟悉民非组织管理的企业家、学者、专业人士,也可以是社会公益机构、政府机构、企业机构及个人等。而且,理事会成员还要担任其他一些职责,如制定民非组织中的章程、就发起单位和出资人的举措作出决定、负责审计民非组织等。
拓展知识:
民非组织的经营在遵守《民非组织管理法》的情况下,合法、规范、有助于发展的民非组织服务活动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更能够推动民非组织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民非组织的发起单位、出资人、理事会成员等相关利益相关者,应当站在法律的视角出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其责任,从而确保民非组织合理地发展。
2023 01/25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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