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一:2×19年2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入乙公司的股票并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与计税基础一致。2×19年12月31日,该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转让时将转让收入扣除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转让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资料一的80*25%为什么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而不是应有余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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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25 16:20
答:80*25%是指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当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80万元,并将其乘以25%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值。根据税法规定,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不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转让时,转让收入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差额才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以看出,截至2X19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尚未发生,因此,以80万元乘以25%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预测值,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而不是应有余额。
拓展: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由于前期公允价值变动等而预期当期应交税费,但尚不能全部确定,因此通过计量公允价值变动税后价值而确认的未来应交税费,直至转让时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交纳实际税款时才能确定,因此在实际交纳税款前均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2023 01/2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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