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21年5月6日,甲公司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B商品(非应税消费品)。发出A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6000元。2x21年6月16日加工完毕,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共计13560元,其中增值税为1560元。当日收到B商品并验收入库。另外,甲公司为委托加工物资支付运杂费1440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的计算)。要求:(1)对甲公司委托加工存货的有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2)假设加工的B商品为应税消费品,加工完毕后,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消费税为1392元。收回的B商品直接用于销售。其他条件不变,写出相关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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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1/24 12:12
(1)甲公司委托加工存货的账务处理会计凭证为:
借:原材料费36000元
贷:库存商品36000元
借:加工费12040元
贷:应交税费1560元
贷:银行存款13560元
(2)假设加工的B商品为应税消费品,加工完毕后,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费36000元
贷:库存商品36000元
借:加工费12448元
贷:应交税费1392元
贷:银行存款13448元
拓展知识:
应税消费品加工服务是指利用原材料,经加工、制作而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中,原材料的成本仍计入在加工费中,而消费税则从原有的加工费中扣除后再计入应交税费中。
2023 01/24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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