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1日销售A商品50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0元(不含增值税),A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0元;
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20,N/30,且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当日A商品发出,客户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基于对客户的了解,预计客户20天内付款的概率为90%,20天后付款的概率为10%。
2020年9月18日,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
要求:(1)计算收入、增值税
(2)编写分录
9月1日,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9月18日,收到货款: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1/24 11:54
1、计算收入、增值税:
收入=销售数量*(售价-商业折扣-2/20现金折扣)=5000*(200-200*10%-200*2/20)=840000元;
增值税=销售数量*(售价-商业折扣-2/20现金折扣-含税成本)*税率=5000*(200-200*10%-200*2/20-120)*13%=103600元。
2、编写分录:
9月1日:
借:应收账款 840000元
贷:销售收入 840000元
借:应交税费 103600元
贷:应交增值税 103600元
9月18日:
借:银行存款 840000元
贷:应收账款 840000元
拓展知识:如果已经产生应收利息,则需要增加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xx元
贷:应收利息 xx元
2023 01/24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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