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委托丙公司代销M商品150件,每件成本为1万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税售价1.2万元销售M商品,甲公司按照不含税售价的5%支付手续费。28日,丙公司已对外实际销售M商品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6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3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提供代销服务的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36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结算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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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23 12:17
甲公司18日委托丙公司代销M商品,丙公司按成本1万/件共代销150件M商品,约定销售价格1.2万/件,甲公司支付手续费5%,由丙公司代销的100件M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增值税税额为15.6万。3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万,增值税税额为0.36万。甲公司在28日存银行120万+15.6万=135.6万,丙公司30日开出发票6万,甲公司需再支付135.6万-6万=129.6万。整个结算款项甲公司按照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理论上应收回尾款129.6万-120万=9.6万,即甲公司的货款收入9.6万。
拓展知识:税前利润又称税前收入,是指在收取税款前的收入数额,是纳税人计算所得税时以合法手段获取到的所有收入,包括劳务报酬、利息收入、交易收入、股息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税前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税前各项费用后的净利润,也叫纯益收入或未税前净利润。
2023 01/23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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