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0月1日,该企业向某客户销售商品20000件,单位售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为10元,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当日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合同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客户于2020年10月15日付款时应享有的现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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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2 22:20
由于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需要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申报。
根据客户的付款条件,他们可以得到的现金折扣为,当客户在2020年10月15日付款时,如果当时付款满2000元,则可享受2/10的现金折扣;如果当时付款满10000元,则可享受1/20的现金折扣;如果当时付款满30000元,则可享受1/30的现金折扣。
即20000件商品的售价为40000元(不含增值税),减去客户10%的商业折扣,即36000元(不含增值税);按13%计算税金,即税金额4680元;故客户应付金额为40680元,当客户在2020年10月15日时付款满40680元,即可享受2/10的现金折扣,即可享受现金折扣8036元;如果满135600元,则可享受1/20的现金折扣,即可享受现金折扣6780元;如果满406800元,即可享受1/30的现金折扣(折扣4520元)。
拓展知识:在计算现金折扣时,一般不考虑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营业税的一种,它只会对企业产生成本,不会提供任何优惠。
2023 01/22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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