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9年4月1日,该企业向某客户销售商品20 000件,单位售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为10元,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当日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合同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客户于4月15日付款时享有的现金折扣为( )元。A.4 000B.4 580C.3 600D.4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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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83 | 提问时间:2018 10/13 22:30
销售商品确认的收入 = 20 000 × 20 ×(1 - 10%)= 360 000(元);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那么4月15日付款享有的现金折扣 = 360 000 × 1% = 3 600(元)。老师 我想不通为什么还要再乘多百分之一 不是已经减过一次了吗?
2018 10/13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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