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异常凭证增值税根本2020第38号规定进行转出,转出的属期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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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22 21:49
转出的属期,首先可以从已抵扣的异常凭证增值税规定第38号中了解,该号规定的转出的属期为纳税人报表缴纳增值税的属期,通常为报表期的月度税款属期。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若出现报表期的增值税存在异常凭证的情况,按异常凭证产生增值税的属期进行转出。
举一个例子,如果异常凭证增值税发生在2020年11月,那么纳税人就需要在报表期11月(2020年12月)报表期进行该异常凭证增值税转出,不可选择其他税款属期。
此外,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异常凭证转出属期,不能将其转出至其他税款属期,以免计算错误或被关税局列入违法处理。
拓展:
纳税人在报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异常凭证。因此,针对以上情况,纳税人应做出以下操作:
(1)对于异常凭证存在的报表期,应将异常凭证的增值税按报表期转出;
(2)如果异常凭证发生在报表期以外的属期,纳税人应将异常凭证及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转出至报表期;
(3)严格按照异常凭证的属期进行转出,尽量避免在报表期中使用异常凭证;
(4)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转出,以确保税款的准确性。
2023 01/22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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