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将标的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条和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人力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是矛盾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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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3 01/22 20:28
这条确实有些矛盾,但实际上并不矛盾,交付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这些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但它不是交付的要件。因此,只有通过交付,买受人才能拥有这些动产的所有权;而只有通过登记,买受人才能有效地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交付是买受人拥有动产所有权的前提,而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求的前提。拓展知识:登记的功能是保护动产的所有权,但不能替代交付,即登记可以防止买受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但不能替代买受人拥有某种动产的所有权。
2023 01/2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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