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能问下,在新单位上班工作了12天,底薪约定2900.说试用期3天。经常无故加班,不给加班费,我要辞职,老板不同意,我就自动离职。没有签劳动合同,老板只给发了500工资。依据劳动法,我能要回多少钱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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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3 01/22 19:11
根据劳动法,您在新单位上班的12天,应得的工资应不少于2900元*12=34800元,但是,由于通过老板的反复拖拉,已经超过试用期,因此,您有权要求老板支付您完整的工资,也就是34800元,加上之前您已经拿到的500元,总计您至少还有35300元的工资可以要回。除此之外,每天经常无故加班,由于老板不给加班费,您有权力要求老板补偿加班总时间*限定工资的1.5倍的加班费用,即最多可以要求老板补偿42000元加班费用(12天*8小时*1.5倍工资=42000元)。
在拓展知识方面,目前普通劳动者加班有严格规定,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此外,针对加班费的要求,根据本州的国家、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夜班、非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应给予计件工资。
2023 01/22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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