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公司12月份发生下列材料采购交易、事项:1.12月3日从志远工厂购进甲材料15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单价5.00元,共计买价75000元,进项税额9750元,支付运费15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5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入库。2.12月6日,从志远工厂购进的甲材料已到,并验收入库。3.12月8日,从东方工厂购进乙材料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单价为1800元,共计买价36000元,进项稅额4680元,款末付。4.12月15日,以银行存款偿还东方工厂乙材料款40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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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1 14:32
南方公司于12月份发生的材料采购交易及其相关事项为:1.12月3日从志远工厂购进甲材料15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单价5.00元/千克,共计买价75000元,并同时付出运费1500元、进项税额9750元及增值税进项税额135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而材料尚未入库。2.12月6日,从志远工厂购进的甲材料已到货收到,经验收入库。3.12月8日,从东方工厂购进乙材料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单价为1800元/吨,共计买价36000元,而且运费及进项稅额全部由东方工厂付出,买方只要支付本金36000元,而运费及进项税额4680元由卖方付出。4.12月15日,南方公司以银行存款偿还东方工厂乙材料款40680元。
拓展知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原则上企业需在收发票时将发票填写完整,当发生买方和卖方均未填写发票号码情况时,可视为发票未开出,卖出方应当向购买方补开发票;实际经营行为中,购买方也可要求卖出方于交易当期及之后再开具发票。
2023 01/2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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