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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从志远工厂购进甲材料15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单价5.00元,计买价75000元,进税额9750元,志远工厂代垫运费15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运到。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13 14:00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2月3日,我们从志远工厂购进甲材料15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单价5.00元,计买价75000元,进税额9750元,志远工厂代垫运费15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运到。总计75000元进税97500元,其中1500为代垫运费,剩余76350元作为购货款支付给志远工厂。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当材料运到后,办理企业进口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查验批准发票后录入会计帐簿,发票须与购货款销账;在运材前登记材料购进价值,以及增值税金额,完成费用归集,以便立即抵减,税务部门及时确认,确保税收的完整缴纳,防止税款的虚报、漏缴。 拓展知识: 企业购买货物、劳务、服务及其他应税收入,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享受购置原材料、工具、设备及其他费用等所购货物、接受劳务、服务及其他应税收入的税费抵减优惠。
2023 01/1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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