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新车间建造工程出包给丙公司承建,5月10日按合同规定先向承建单位预付工程款50万元;7月5日,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结算工程应付进度款80万元;8月10日,工程完工后,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收到承包单位工程结算单位工程总造价120万元,补付工程款40万元。(1)5月10日,按合同以存款预付工程款时(2)7月5日,结算工程进度款80万元,并以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30万元,(3)8月10日,工程完工,以存款补付工程款40万元,(4)8月10日,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完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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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20 20:00
在新车间的建造过程中,5月10日,根据合同规定,先向承建单位预先付款50万元;7月5日,根据合理的工程进度估计,支付80万元的工程款,并用存款支付30万元的进度款;8月10日,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共计120万元,以存款补付工程款40万元,使工程成为最终可使用的状态,完工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结算,由承建方按时给予预计支付,并取得针对性的报销,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
拓展知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同的工程阶段有不同的付款情况,如施工前的预付款和施工期间的进度款,施工后的完工款等。因此,在工程施工结算中,必须完整准确地纪录付款事实,以确保施工过程中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3 01/2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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