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开开食品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5日银行转来哈市食品公司的托收凭证,随货附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干人参300千克,价格为400元/千克,计货款120 000元,增值税税额15600元。运费发票金额800元,增值税为72元。经查验与合同相符,当即承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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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8:18
开开食品公司在2021年1月从哈市食品公司购进了300千克干人参,每千克售价400元,总共计货款120000元,并结算了增值税15600元,运费发票金额800元,增值税为72元。经查验与合同以及随货附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相符,开开食品公司当即承付货款。此次业务的税费承担方式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营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7号)做出决定,以便确定抵扣税款期限,以及根据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规定进行销项发票核销核算等相关工作。
2023 01/20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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