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5 月 20 日,向 B 公司赊销商品一批,该批商品价税合计为 58 000 元。销售成本为
40 000 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销售时用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 500 元;
(2) 5 月 31 日,B 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 9 000 元,并开出一张面值为 50 000 元,票面利率
为 6%,期限为4 个月的带息商业汇票一起来偿付上述货款和增值税;
(3) 6 月 23日,甲公司用银行存款向 A 公司预付材料款 18 000元;
(4) 6 月 26日,甲公司收到 A 公司发来的材料。材料价值为 30 000 元,增值税为 4 800
元。甲公司对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5) 6 月 26日,甲公司开出转账支票补付应付 A公司材料款;
(6) 6 月 30日,甲公司对 B公司开来的应收票据计提利息;
(7) 7月1 日,甲公司以现金 5 000 元拨付生产车间的定额备用金;
(8) 7 月 10日,上述生产车间报销日常管理支出 2 500 元,财务科以现金支付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8:00
对于上述业务,甲公司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政策,做如下处理:
1. 5月20日售出商品,应收增值税5800元,即税率为16%;
2. 5月31日B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9000元,并且开出一张利息6%的带息商业汇票,此时应收增值税6000元,并且要以实际收到现金9000元减免应收增值税6000元;
3. 6月23日用银行存款预付18000元,此时不产生增值税;
4. 6月26日收到材料,材料价值30000元,增值税为4800元,应收增值税以实际收到材料价值30000元减免,所以不产生增值税;
5. 6月30日应收票据计提利息,利息不应计入应纳税额;
6. 7月1日拨付生产车间定额备用金,不产生增值税;
7. 7月10日报销日常管理支出2500元,此项不计入应纳税额。
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计算需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要注意的是,应纳税额不仅包括销售商品的增值税,还包括收到货物的增值税,以及有关费用的增值税,如果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低于应纳税额,就会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相应罚款。
2023 01/20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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