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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向甲公司销售货物一批,价款200000元,增值税款32000元,代购货方垫付运费1300元,销货款尚未收到。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1:31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15日,向甲公司销售货物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价款200000元的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款32000元,此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1300元。该批货物销货款尚未收到,因此需要甲公司凭发票和运费收据向乙公司提出退税申请,取得该款项。至于税收和发票,乙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准确报销以及开具发票,以保证税收正确缴纳。拓展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适用税率为三十五%税率的情况下,专票需要增值税收税额等于货物销售金额乘以三十五%,所以200000元的货物需要缴纳32000元增值税款。
2023 01/2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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