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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和乙买卖汽车 且甲已经将车给了乙 但是甲借口说借用几天车辆 结果又把车卖给了丙 丙已经知道甲把车卖给了乙 但是丙已经登记了 那么汽车的所有权是否归丙?
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3 01/20 08:26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由此可判断,汽车的所有权应归丙。根据《物权法》,买卖行为完成后,登记的所有权者即具有汽车的有效拥有,乙作为被卖方应当将汽车的任何财产收权交付丙。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甲已经将车给了乙的情况下,他的行为构成的变卖,并未对乙的拥有造成影响,因此乙无权要求返还汽车,而且乙之前接受的价格也无法再次获得,因此乙完全没有法律基础可以进行质疑。另外,甲跟乙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又没有可以支持保护乙权利的法律文书,乙只有认可货款和汽车交接,因此受卖方乙已经失去了对汽车所有权的依据。 而对于丙而言,受买方已经登记了汽车所有权,拥有了汽车的有效拥有,乙已经失去了对汽车的权利和拥有,所以汽车的所有权应归丙。 从上述论述可知,汽车的所有权应归丙。此外,在物权纠纷中,不论无故犯罪或者有故犯罪的抢夺者,物权受者都应得以保护。通常,无论犯罪者事先和受害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受害者将无权要求返还抢夺物。
2023 01/2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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