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保税港区外贸出口企业,与国外客户签订轮胎销售合同(轮胎出口)。我们找了国内轮胎生产商,工厂最后已自己的名义报关出口,1、报关单上我方是境外收货人2、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是工厂的国外公司,报关单上监管方式是进料对口,CIF,我方以美元付工厂,美元收国外客户,想问一下,我公司如何确认收入,成本,以什么单据确认。需要交增值税吗?报关单是工厂的抬头,发票是形式发票,这样也可以是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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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1/18 12:08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公司可以通过出口合同、报关单和发票确认收入和成本。如果报关单上的监管方式是进料对口,CIF,您公司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发票可以是形式发票,但是您需要确保发票上的信息与报关单上的信息一致。
2023 01/18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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