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缴纳社保,借:应付工资-社保,贷:存款,7月份代发工资,减去个人部分,全部都代发了,这样对吗?这样不是社保又做了一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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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18 11:55
6月缴纳社保,借:应付工资-社保,贷:存款,7月份代发工资,减去个人部分,全部都代发了这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社会保险支付和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首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每月15日之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应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报告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此外,单位应每月1日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应每月10日之前将支付的个人工资、薪金及其他费用报告给税务部门。此外,如果单位有责任在本月应付工资和薪金,而本月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申报并报税,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该月未支付的工资及薪金进行代扣代缴。因此,依据相关规定,建议在每月15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于每月25日前将应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报告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月1日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的个人工资、薪金及其他费用报告给税务部门,确保正确执行社会保险和个人应缴费用的缴纳及报告。
拓展知识:在上述的规定下,企业还要注意及时关注社会保险政策的变化,结合实际情况,准确使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此外,企业还需关注相关法规中可能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社会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如有条件,应尽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费用。
2023 01/1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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