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份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从油漆厂购进钢琴漆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万元,取得油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木材4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5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5.45万元(含税),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甲厂收回实木地板时由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受托方工厂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3)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领用连续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实木地板2000箱,销售实木地板15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4)当月将自产实木地板200箱用于本企业会议室装修。(外购农产品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实木地板增值税税率13%;运费增值税税率9%;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5%。所有应认证发票均经过了认证)要求:①、计算甲厂当月应缴的增值税②、计算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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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17 20:00
①甲厂当月购进油漆200吨,增值税26万元;从农业生产者收购木材40吨,支付及运输费用6.05万元,含增值税0.54万元;委托乙厂加工实木地板,含增值税1.3万元;自产实木地板,当月销售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则甲厂当月应缴的增值税总额应为28.84万元,详细如下:
1、油漆购进,增值税26.00万元;
2、木材购进,外购农产品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0.6万元,另支付增值税0.54万元;
3、实木地板加工,增值税1.3万元;
4、自产实木地板,当月销售,增值税25.2万元;
②甲厂委托乙厂加工实木地板为未上漆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即实木地板消费税,为根据税率5%计算,乙厂已代收代缴甲厂消费税额为25万元。
2023 01/1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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