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业咨询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1.2021年1月3日,向A公司销售M产品1000件,该批商品总价为100000元,产品以发出,为了维护客户关系甲公司给予10%的商业折扣,并在并在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甲公司基于对客户的了解,预计客户10天内付款的概率为60%,20天内付款的概率为30%,30天内付款的概率为10%,客户与1月9日付款,该该项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约定义务,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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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17 18:23
针对甲公司关于销售M产品1000件,总价100000元,给予10%的商业折扣,分为2/10,1/20,n/30等现金折扣条件下,客户在1月9日付款的情况,以及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约定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甲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的税负计算方法为合计计税法,计算税负的基础为税金售价(含税价)。计税时,若有现金折扣等情况,则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以折后价格确定,即在原售价的基础上减去现金折扣金额,此次增值税计算以现金折扣后的价格为计价基础,100000元*10%*13%=1300元,增值税1300元。
拓展知识:税金售价(含税价)是指消费者需要支付的价格,它包括了价税合计,即商品本身价格和增值税。税前价格是指商品本身价格,是企业定价的基础,但不含税;税后价格是指由税前价格加上税金后的最终售价,也是消费者需要实际支付的价格。
2023 01/17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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