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发生部分经济业务如下:(1)2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20日,将闲置的一处仓库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218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9%)。已知该仓库的原值为800万元,已提折旧60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100万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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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17 17:48
根据以上情况,甲公司在2021年9月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购进原材料项下:价款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运费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总增值税额应纳税金额为13.18万元。
2.转让建筑物项下:转让收入218万元,增值税税率为9%,应纳税金额为19.62万元。
总计:甲公司2021年9月应纳税增值税金额总计为32.80万元。
2023 01/1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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