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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发生部分经济业务如下:(1)2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5日,将一批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将其加工为A产品(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80万元,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乙公司按税法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5万元。收回的A产品用于
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3 01/31 20:31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甲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2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5日,将一批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将其加工为A产品(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80万元,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乙公司按税法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5万元,收回的A产品用于自用,按公司税收筹划应当输入购进原材料部分的增值税13万元,支付10000元相关材料税收,和出口A产品的应纳税额为2.6万元,消费税为5万元,总共归入甲公司的税收为20.6万元。 拓展知识: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应当按照规定加计销项发票附加税,或者按照规定减免进项发票附加税,按照规定申报纳税,不得擅自认定。
2023 01/31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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