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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1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将整船货物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后因我国国内货源紧张,请求韩国买方延迟派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改为托收办理。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反对。在信用证过期后,买方船到,我方装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中国银行某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托收,但待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信用证已失去银行保证作用,韩国银行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拒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已失踪。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没有到中国港口来,致使我方不能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造成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请问:此案例中我国出口商应接受哪些教训?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13 08:32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这种情况就是提了出口商面临的信用风险问题。出口商应从中吸取教训,在国际贸易结款方式上,应尽量采用保险结款方式,包括信用保险、出口信用证、托收、出口垫款等,从而保证自身的安全和权益。同时,出口商也要注意客户的信誉情况,确保客户的能力与信誉相匹配,减少被欺诈的风险。此外,出口商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还要及时了解各货物购销合同签订及付款前提下的转运、保险以及存放等货物相关信息,以确保货物安全。此外,出口商还应了解国际贸易法律知识,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以最大程度减少因不当履行国际买卖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拓展知识:国际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一种可以保证出口商发货款收回的保障,它可以将商业信用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来承担,以提高出口商收回款项的把握。它主要针对的是国际贸易,用于保障出口商收回出口国外客户所欠货款的风险。
2023 01/1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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