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旧合同本来签了2年,企业按照新租赁处理,1年多以后旧合同提前终止,和新房东(房子未换,房东变更),付款方式由季付改为月付,和新房东签了签了1年,请问能否按照短期租赁处理?另外旧合同的账要怎么做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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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3 01/08 23:16
你好同学!新租赁准则下,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其中,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但是,对于连续的短期租赁(连续签订一年期合同)准则认为其实质不属于短期租赁,仍然需要确认使用资产和租赁负债。原来的合同,如果一次性支付1年以上的租金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月分摊,如果按月或者季度支付租金,则可以支付时候直接计入费用科目。
2023 01/08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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