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2×20年8月公司发生下列材料物资采购业务:(1)公司购入A材料7000千克,单价16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4560元,款项未付,材料尚未到达。(2)用银行存款3500元支付上述A材料外地运杂费。(3)购人B材料240吨,单价84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208元,款项均通过银行付清,材料尚未入库。(4)购人C材料3000千克,单价11元,增值税进项税额4290元,另外支付运杂费600元,款项均通过银行付清。(5)用银行存款200000元预付订购D材料款。(6)上述已预付的D材料本月到货,价款144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8720元,剩余款供货单位尚未退回。(7)本月购人的A、B、C、D材料均已验收入库,结转其实际成本。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甲公司本月相关的会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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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01/01 03:00
1 借:材料采购 A 7000*16+3500=115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60
贷:应付账款 115500+14560=130060
2 借 材料采购.B 240*840=201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208
贷 银行存款 201600+26208=227808
2023 01/01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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