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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2020年3月,甲、乙、丙、丁各出资100万元,其中乙、丙、丁皆以货币出资,甲以房屋出资,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此时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B公司经调查发现三个问题:(1)丁在股东乙、董事王某的协助下,抽逃出资80万元,截止到B公司查实,已产生利息8万元。(2)甲作为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70万元,经查实,甲仅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是戊。(3)股东丙的出资款系贪污款项。根据上述资料,分析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A公司的债权人C可否在丁已向B公司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再要求其承担88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2)B公司能否要求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B公司能否主张将丙的出资份额抽回以承担债务责任?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2/23 12:09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抽回的
2022 12/2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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