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从乙公司购进木制一次性筷子一批(外购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期初库存为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增值税价款100000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年1月符合抵扣规定;当月领用其中的70%(即期末库存的外购木制一次性筷子剩余30%)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并全部销售给丙公司,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增值税价款120000元。该批木制一次性筷子已经发出,款项以银行存款收。该批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成本共计95000元。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公司
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消费税额"科目核算。
要求对甲公司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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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80 | 提问时间:2022 12/21 10:41
借,库存商品10万
应交税费,增值税1.3万
贷,银行存款11.3万
2022 12/2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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