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甲、乙两人根据会计事务所与华厦公司签订的2013字第8号委托书于2013年2月10日对该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月28日完成全部实地审查工作,除下列事项外,华厦公司是小型企业,其财务报表其他内容均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注册会计师均已认可。(要求)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王跃、李楠接受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审计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该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认为应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于2013年3月25日出具了审计报告。请根据以上案例代注册会计师王跃、李楠审计报告。(写报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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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2/1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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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1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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