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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1.吴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8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7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8年4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 2019年4月2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9年7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A.55245元 B.44745元 C.44190元 D.33690元 (2)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税得税为()。 A.35025元 B.24540元C.19407元 D.14940元 (3)李某转让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A.0 B.17680元C.25000元 (4) 李某以上各项交易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A.48291元. B.59130元 C.62731元 D.71490元
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2 12/08 22:43
吴卫东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题目较长稍后为您详细解答
2022 12/08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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