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吴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8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7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8年4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 2019年4月2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9年7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A.55245元
B.44745元
C.44190元
D.33690元
(2)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税得税为()。
A.35025元
B.24540元C.19407元
D.14940元
(3)李某转让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A.0
B.17680元C.25000元
(4) 李某以上各项交易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A.48291元.
B.59130元
C.62731元
D.71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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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2 12/08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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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08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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