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
甲公司给乙公司开了一张支票,写了金额并没有写收款人,乙公司可以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收款人一栏填公司名称,这说明先背书转让再补记的收款人。
那么,支票中规定,授权补记事项:金额和收款人,未补记收款人前不得背书转让。
这两个不是相矛盾了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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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98 | 提问时间:2022 12/08 18:18
你好; 意思背书之前要 补记录收款人信息的 ;没有补之前 是不能直接背书的 ; 2. 支票对收款人的 信息没有要求强制性填写; 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022 12/08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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