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请问下:税务行政复议中,罚款,加处罚款分开时,是否必须缴纳才能申请行政复议?是否需要行政复议前置?还有,罚款➕加处罚款呢?有点分不清了,麻烦老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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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92 | 提问时间:2022 12/06 18:50
同学你好,不一定的,可以交罚款前申请行政复议。不需要前置。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复议期限内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与是否缴纳罚款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一些违法的人员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而对于被处罚的人,如果不服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话,是可以在期限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等等。
2022 12/06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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