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为一年。本题自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未满12个月,不可以加计扣除。可以扣除项目合计=350+17.5=367.5(万)
怎么通俗易懂的理解这段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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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12/04 16:41
你好,学员,就是评估价格不能明确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加上加计扣除的
2022 12/0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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