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2019年第39号 文件中 第7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请问老师,我们如果取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 进项税发票,是不是同样可以加计10%,用于抵扣 ? 还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这些行业取得的进项税加计10%抵扣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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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6 | 提问时间:2022 11/28 09:40
学员你好,你们不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 纳税人,取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 进项税发票不可以加计扣除
这个加计抵扣必须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这些行业取得的进项税加计10%抵扣
2022 11/2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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