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是商事活动的主要载体,正常运转的企业具有“人合”“资合”的重要特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即《公司法》在股权变动中为保证“人合”的具体要求,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而对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时,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所作的限制。故该条所定的“过半数”应为“人数决”,即一人一票,而不是“资合”所对应的“股份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