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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2)将已经使用过的办公楼转让给乙公司,取得含税收入2000万元,该办公楼购置于2016年3月,购置时取得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另缴纳了契税36万元。甲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无法取得该办公楼的评估价格。 老师,我一直有点搞不清契税哪种情况可以扣,那种情况不可以扣,麻烦给我解释一些各种情况可以扣和不可以扣的举例
84784968 | 提问时间:2022 11/14 10:26
沈家本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或其他市场价格,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虽然契税属于财产税,而非流转税,不适用“价外税”概念。但从契税计算公式可以推知,契税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契税。 此外,纳税人转让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中,不包含契税
2022 11/1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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