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x1年5月10日,从乙企业购入A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元,税率3%,发票已到,货款已经支付,材料也已经验收入库。
(2)甲公司,在20x1年5月15日,从乙企业购入B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300000元,税率白%,发票已到,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3)甲公司在20x1年5月18日,从乙企业购入C材料一批,原材料价款为100000元,材料已经运到,而凭证尚未收到,月末暂估入账。(4)6月初,C材料红字冲回或原账冲回。
(5)6月5日,C材料的计算凭证收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3000万元。
要求:编制甲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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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1/10 11:24
1、借:原材料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6000,贷:银行存款206000
2、借:在途物资,300000,贷:银行存款,300000
3、借:原材料,100000,贷:暂估应付账款,100000
4、借:原材料,-100000,贷:暂估应付账款,-100000
5、借:原材料,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000,贷:应付账款,113000
2022 11/1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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