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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合伙企业转让其向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之前,需要出让及受让方完税,但出让股权的合伙企业申报合伙人经营所得是季报,时间上不一定一致,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完成合伙人(自然人)的个税完税证明呢?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申报是在自然人扣缴端申报缴纳吗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1/02 18:57
小田田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您好,学员。根据现行政策,合伙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无论是否进行了分配,都要由合伙企业对自然人合伙人按应分得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时,即为纳税义务的时点。 一般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需在取得转让收入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申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2022 11/02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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