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房屋租赁给自己公司使用 收租金,签订合同日期是2022年3月至2025年3月,个人在2022年10月申报个税房产税,承租方(公司)已在10月份支付3-10月租金,但是公司成立是2022年4月,个人申报代开给承租方的租金发票是3月的,想问下如果去税局更改合同日期为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这种做法对个人及承租方(公司)是否合理合规?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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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65 | 提问时间:2022 10/28 09:15
你好; 你租期不应该改哦 ; 你租期是3月就开始了。 不对的
2022 10/28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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