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能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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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73 | 提问时间:2017 06/29 08:4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财税[2000]91号):十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现年度经营所得用于本企业上年度弥补亏损的审批事宜按照《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附件5)执行。附件5: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为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017 06/29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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