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30000,扣除公益性捐赠的限额难道不是30000*(1-20%)*70%*30%=5040吗?解析中为什么不乘以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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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2 10/20 15:55
您好 解答如下
(1)先出版后连载取得的所得,属于两次所得,应分别计税;而对于连载取得的所得,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2)通过国家机关对受灾地区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8月份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不考虑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捐赠扣除限额=24000×30%=7200(元),实际捐赠额8000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因此,只能按照7200元在税前扣除。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7200)×20%×(1-30%)=2352(元)。(4)因在报刊上连载取得的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不考虑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3000)×(1-20%)=72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200×20%×(1-30%)=1008(元)。(5)该作家上述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52+1008=3360(元)。
2022 10/2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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