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甲提供的材料成本为49000元,支付给乙加工费5000元,因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在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取得了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650元,加工的该应税消费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甲收回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后,40%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60%用于直接对外销售,不含税销售额为40000元。该委托加工产品的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甲、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及账务处理如下:乙企业的账务处理为:(1)乙企业在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代收代缴消费税=(49 000+5 650)×10%=5 465(元)借:应收账款 5 485贷:应交税费-代收代缴消费税 5 465(2)乙企业收到加工费及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借:银行存款 5 8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其他业务收入-加工费 5 000甲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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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2 | 提问时间:2022 10/19 09:21
1)乙企业在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应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 (49 000+5 000)/(1-10%)*10%=6000(元)
借:应收账款6000
货:应交税费一代收代缴消费税6000
2022 10/1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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