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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境内自然人转让股权给境内自然人,转让方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84784968 | 提问时间:2017 06/25 19:46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第48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个人之间转让企业股权,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7 06/25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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