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体工商户既经营营业税劳务又经营增值税劳务时,起征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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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68 | 提问时间:2017 06/25 19:36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一、增值税起征点: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营业税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个体工商户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劳务,应当分别进行核算。月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政策请您直接咨询主管国税局。
2017 06/25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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