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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企业向个人借款,在支付借款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财务处理对吗
84784968 | 提问时间:2017 06/25 07:59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请您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核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第48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7 06/25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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