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供外卖平台软件,和配送点签订软件使用合同,配送点使用我们软件平台和我们品牌。交易时,消费者在我们平台软件下单,资金进入我们类如微信账户,我们在此账户把商家和配送点费用转出去给他们,我们只是留下合同签订的软件平台使用费。
以上报税是否可以只按照软件平台使用费部分申报?其他如商家和配送点的款项不需要申报,也不列入营业额?可以么?这就是我们的营业额只有软件平台使用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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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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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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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2 10/13 18:10
您好,您有互联网金融牌照可以
2022 10/1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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