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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汇缴的过程中,物业前期介入费(物业公司前期在工地派人工程人员监督工程发生的费用)能否作为开发间接费用税前扣除,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的基数?
84784968 | 提问时间:2017 06/23 19:44
刘文坚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您好!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的支出,不能做为开发间接费进行加计扣除。
2017 06/23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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